安顺学院2014-2015学年学生保险理赔工作须知

作者: 时间:2015-03-03 点击数:

 

为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保险的服务与管理,规范学校的保险工作,结合理赔实际,特将我校保险工作作如下告知:

一、学校参与的险种有校园方责任险、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意外伤害、疾病住院保险),凡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及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安顺市社保局和学校按招标程序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赔付给学生。各险种所规定的保障范围、赔付标准、投保人义务等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及各险种的理赔要求等内容可以在安顺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查询。

二、出险学生所有材料必须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学生科统一办理。其理赔顺序首先从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理赔程序开始,最后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三、一般情况下出险学生必须凭医保号在安顺市社保局的定点医院就诊,其住院赔付费用将在医院直接减免(如需医保证,自行到学生科办理),出院后将所有材料上交学生科,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四、凡在外地社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学生,须注意如下事项:

1、出险学生必须由安顺市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寒暑假外地学生除外,在外实习生须所属二级学院开具证明);

2、按照《安顺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管理暂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3、出院时需提供住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详见附件1),其中复印件上有章的地方,必须补盖红色印章,返校后交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合格后交学生科统一办理赔偿事宜:

五、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结束后,方可进行商业保险理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出险学生需准备以下索赔材料:

1、医院原始发票或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清单(盖章)或城镇医疗结算清单(盖章)。

2、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均盖章)。

3、用药清单或处方(均盖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及住院记录(盖章)。

5、学生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等。

6、因意外伤害致被保险人残疾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到公司办理。

7、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并凭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和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七、无社保理赔或第三方理赔时,若申请商业保险则需向学生科提供索赔材料原件。

八、2014级新生缴纳保险费用后,疾病险90天后生效,意外伤害险立即生效。

九、商业保险理赔比例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给付: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其他补偿或给付后,剩余部分扣除50元免赔额,给付比例为80%;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其他补偿或给付后,剩余部分均按80%进行给付。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进行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400元免赔额后按70%给付。

 

                                                                      学生处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所有费用清单(一日清)   2、有效单据(发票);

3、疾病证明书4、病历首页、医嘱(长期和临时)、用药处方;

5、相关诊疗单据(如彩超、CT、化验等)、出院小结;

6、有手术的附手术表、麻醉记录及明细;

7、有输血的附配血记录和用血记录;

8、有特殊材料的附医院进货单及同等国产价格表;

9、有急诊或抢救的还需附病历及单位证明;

10、转诊转院的附转诊转院手续;

11、附上职工或居民医保证复印件;

12、大四在外实习者需学院开具证明;

13、医院等级证明,如:三级甲等。

    以上材料为医保报销所需材料,异地报销只限寒暑假及在外实习的学生,开学期间需在安顺本地医院就医,住院费用出院时直接减免。

已报销医保或新农合者,需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准备材料,方可到学生科办理商业保险赔付。

 

附件2:

居民城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保后,医保统筹基金将对7类情况不予支付,包括: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2)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故处理渠道开支;
    (4)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7)因病到医院门诊就医未办理住院的;
    (8)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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