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外国语学院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外国语学院领导和外国语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副院长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外国语学院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提出推荐名单,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由外国语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院长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院长、副院长研究确定。
五、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做出决定。
六、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外国语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外国语学院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外国语学院及教研室开展学术活动。
5、对外国语学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外国语学院院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