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人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4号)精神,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2—2020年)》(黔教社发〔2012〕47号)相关工作任务,修订《贵州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黔教社发〔2006〕295号)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人才”(以下简称“学术人才”),包括《贵州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2—2020年)》“学术队伍‘323’建设工程”中“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黔灵学者”、“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创新人才”(以下分别简称“黔灵学者”、“学术带头人”、“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由省教育厅按本办法组织评选、确认、公布。
第三条 评选“学术人才”,以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实际表现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校教学科研一线择优遴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术人才”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
第五条 “黔灵学者”人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入选过“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或“贵州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申报当年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学术水平高,具有作为学术领军人物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依托学校及其研究机构搭建高端科研平台。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6篇以上;出版第一署名专著(不包括教材、编著、主编的论文集等)1部以上;有1份以上研究咨询报告获地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企或上市企业采用;第一署名论文、著作被转载、引用、推介等次数不少于30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5次以上;本人标志性成果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人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讲授过2门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具有正高职称,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申报当年不超过55周岁。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署名作者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5篇以上;出版第一署名著作1部以上;有1份以上研究咨询报告获厅局级以上党政、部门、国企或上市企业采用或进入相应层级的成果展示平台;第一署名论文、著作被转载、引用、推介等次数不少于15次;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或提交论文3次以上;获得过厅局级以上(不含本校)教学或科研奖励。
第七条 “青年学术创新人才”人选讲授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报当年不超过40周岁。在学术上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厅局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4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出版著作1部以上;有1份以上第一署名成果被采用或进入有关成果展示平台(不包括本校);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或提交论文1次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学术人才”评选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三类学术人才每三年滚动评选一次。
第九条 申报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院、系、部等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申报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学校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政治审查和学术审查,并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公示并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确认,颁发荣誉证书;“黔灵学者”还将签订省教育厅、学校、本人三方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术人才”实行任期制,每次入选任期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5年。管理期满,其“黔灵学者”、“学术带头人”、“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对于入选的“学术人才”,采取省校结合方式给予培养和支持,省教育厅对入选者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培养单位(即申报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入选者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等机会并给予较先进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术人才”学术休假。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的“黔灵学者”在5年培养管理周期内,根据本人及所带团队科研开展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等形式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学校配套科研支持经费要不低于1:1。“黔灵学者”要做好5年科研规划,带领团队认真实施,力争在5年内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带出一支创新团队。对入选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省教育厅给予一次性教学科研奖励。“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以校为主培养,申报学校要制定培养方案,细化培养措施,落实培养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学术人才”的考核管理。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培养支持情况,“学术人才”每年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汇报一年来教学科研情况。“黔灵学者”要对照科研规划及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底填报《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黔灵学者培养支持工作年度考核表》,同时根据规划提出新一年科研实施计划,经学校评审后于次年初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核拨新一年支持经费。“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由学校组织考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标准。“黔灵学者”每年要带头为本专科学生授课,带领团队高质量完成科研规划拟定的科研任务;“黔灵学者”及其团队成员每年至少申报成功一项校级以外能支撑和推动科研规划实施的教学科研项目。“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考核标准由所在学校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当选的“学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资格并中止培养和支持: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担任的;
②存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问题;
③考核不合格;
④已调离省内高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再参与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