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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自然科学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自然科新、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教育厅设立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高等教育专项经费和市州普通本科高校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经费。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要资助全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具体负责颁布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负责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管理工作,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围绕相关学科领域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按项目所属学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和运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分类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所分类别为:(1)重点领域攻关行动计划项目(简称“125计划”项目);(2)招标项目;(3)重点项目;(4)优秀科技创新人才项目;(5)创新团队项目。
“125计划”项目主要围绕我省电力、煤炭、化工、装备制造、冶金、有色、建材、烟酒、新兴、民族医药和特色食品及旅游商品为主的十大特色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城市现代化、城市生态化、城市数字化、农村城镇化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域,重点支持高校跨科研院所、跨行业企业开展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合作、多技术集成的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构筑大平台、组织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培育大成果,直接服务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招标项目主要面向省直高校,围绕烟、酒、茶、特色食品和民族制药“五张名片”,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5个100工程”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重点研究项目主要面向市州高校,依托学校特有的区域资源、学科领域优势,集成校内外资源,开展地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研骨干开展自由探索创新研究工作,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增强高校的创新能力。
创新团队主要以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重点学科等为依托,以优秀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群体、梯队建设为目标,培养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贵州特色的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群体,支撑引领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有关具体事项,由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高校。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较强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学术思想、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已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条件和基础;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岗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胜任主持工作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3、承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每人每年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类项目不超过1项,主持和参与的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简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填报《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3、项目申报统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报送,并提交《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组织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贯彻“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采取专家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网上评审和会议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下达,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
第十三条 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研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合同书,并与省教育厅签订《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条款的,省教育厅将作自动放弃处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拨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获立项资助的项目,所在高校要按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给予支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相关经费:项目需要支出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专家咨询费及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等。本项总开支不得超过资助总经费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仅限课题组成员使用,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在下一年度申请我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退还省教育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课题进行调整的,应经申报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决定: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课题组内部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各高校对撤销的项目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 2至3 年,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要将已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项目和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统一将《汇总表》以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表》,经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请省教育厅组织验收。经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项目验收表》中签署意见,终止项目。
对由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我厅备案。对由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查把关后,由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组织验收,必要时可结合现场考察。(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聘请同行专家3-5名;3万元以上的项目聘请同行专家5-7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支。
验收依据为《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及所有成果材料、实物、样品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完成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专家验收意见、经费决算表各一套,《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自然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
第三十一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请、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校,省教育厅将限制其申请新项目的数额;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相关研究成果录入到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自然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