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6-10 点击数:

发文单位:贵州省科技厅

文  号:黔科通[2004]137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使软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自然科学的应用、与自然科学发展相关的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应用、宏观分析与决策、发展规划研究等领域中多学科交叉融合形成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领域主要是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涉及行业是科技、教育、农业、工业、服务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旅游事业等。

  软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政策法规研究,体制改革研究,产业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科技计划的组成部份,其管理工作包括:调研、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促进成果的应用等。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科技厅,市(州、地)科技局)是同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能是:依据本办法,针对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重点以及党委、政府所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发布《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对验收的项目(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推广应用。

  第五条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属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支持和管理的范畴,实行无偿使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决策效应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财富与资源。研究成果提出的报告、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的结果等,凡对省、部门、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省科技厅将鼓励或会同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省科技厅每年向全省公开发布年度《指南》;申报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2.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与适用性;

  4.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第八条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研究生学历;

  3.应有从事本职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以《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的主要成果。成果中引用的资料、刊物、著作等应注明其来源,《研究报告》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填写《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审核推荐或由所在市(州、地)科技局、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和当年的《指南》,对申报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依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排序和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承担单位或个人收到同意立项的通知书后,持项目合同书和电子文本,10日内到省科技厅办理签约等手续。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主要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研究方案,负责研究人员的分工,参加研究报告的主持撰写;按合同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根据经费使用的范围,审批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考核研究人员绩效;按合同的各项要求,负责项目的完成、成果验收和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筹经费自选的研究项目(课题)属于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外的项目。若需评审(鉴定)或验收,必须经省科技厅核准同意后,组织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将与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内项目同等待遇,规范管理。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省科技厅当年科技经费的预算;

  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

  第十六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经费统一由省科技厅管理,签约后将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软科学研究经费应以项目的研究列支为核算对象,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内有关调研与差旅补助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撰稿及改稿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及论证费;

  7.其它直接为本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十八条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若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其它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合同中制定其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四章实施、应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视项目实施情况,对研究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或最终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应属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所有。凡凭借省软科学项目(课题)印制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专著和论文等),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或论文首页标明“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优先推广应用:

  1.理论、方法、技术上是科学、先进、可靠的;

  2.对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能产生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3.对区域经济生态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4.符合科技经济一体化并具有较大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二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执行中,若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承担单位应提交“合同变更请示”,说明原因,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作出经费决算并向省科技厅退还经费余额;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擅自变更合同的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无故延长完成期限的,两年内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不再对其项目主要负责人立项;合同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与外单位发生有关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中,若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合同列支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依规处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成果)》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下同)的《经费决算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方可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的形式采取会议验收或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的通信结题验收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研究报告(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2.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审查,合格的,即确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形式、验收的专家名单和拟验收资料的份数;

  3.通过验收的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4.归档的文件及资料主要是《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省软科学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发表论文及成果电子文本等。

  第二十六条软科学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2.研究的思路、方法、观点和分析是否科学;

  3.研究是否创新,是否适用;

  4.研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5.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验收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验收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有关人员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3日颁布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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